[ iVIP加盟方案說明 ]
本營業守則與本公司網站上所揭示之商務計劃,及本公司就兩者所做之修正規定,應構成本守則之一部,會員應予遵守,但以其修正規定,業經本公司網站發佈或以其他方式通知會員者為限。本公司會員均應遵守本修正之營業守則。以下為本公司會員商德約法,本人身為本公司會員,同意遵守下列原則經營VIP網際商務事業: 1.本人經營VIP網際商務事業的基本原則,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即每當進行商業活動時,必定公平對待所接洽的人士。 2.本人遵守本公司發佈,及在本公司網站所載之「營業守則」,不僅奉行其字面意義,甚且履行其內蘊之精神。 3.本人以誠信的態度,向顧客及有興趣經營者介紹本公司任何營業內容;一切言論皆以本公司正式發佈的資料內容為根據,絕不誇大。 4.本人以最誠正、坦率及負責的態度經營VIP網際商務事業。 5.本人願意接受並履行營業守則所規定之本公司會員職責,並堅守不渝。 6.本人只使用本公司認可之資料介紹本公司商務計劃、銷售本公司產品及從事會員活動。 前言:本會員營業守則,係本公司訂定,規定獨立之本公司會員之權利、義務及職責。本守則主要係規定本公司與其獨立會員間之關係,但亦適用於會員相互間之關係。其宗旨在促進獨立之本公司會員之間的和諧,並保障會員在本公司商務計劃下可獲取之利益,本守則無意抑制交易或對自由商業活動加以不合理之限制,其目的在使本公司全體會員均享公平的VIP網際商務事業機會。 1.名詞定義 1.1 營業守則明訂本公司會員與本公司間契約之一切條款。除條文中另有規定外,下列用語之意義如下: 1.1.1.「本公司」係指歐易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2.「VIP網際商務聯盟」係指歐易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轄下之網際商務專有名詞。 1.1.3.「本公司商務計劃」係指紅利計劃實施辦法及相關規定,本公司對會員在介紹本公司產品及VIP網際商務事業以及經營該事業所訂定之辦法、規定、制度及措施。本公司商務計劃刊載於VIP網際商務聯盟網站,本公司得按實際需要隨時修訂之。 1.1.4.「會員」係指獲本公司授權銷售本公司產品及本公司經銷之產品的個人或公司行號。「會員」包括購物會員、VIP會員及VIP經紀商。 1.1.5.「會員」係指本公司依據本公司商務計劃承認其為本公司會員。 1.1.6.「推薦體系」係指對任一會員而言,從該會員的推薦人,推薦人本身的推薦人,以此上推,直至本公司為止所組成的推薦體系。 1.1.7.「轄下會員」係指對任一會員而言,從該會員及所有其直接推薦之會員,所有其直接推薦之會員所直接推薦之會員,以此下推,至未推薦他人之會員為止。 1.1.8.「推薦人」係指一位介紹他人申請而經本公司授權成為本公司新會員之會員。 1.1.9.「展店權」係指有介紹他人申請而經本公司授權成為本公司新會員之會員之權利資格。 1.1.10.「經紀權」係指會員直接或間接推廣勞務或銷售商品而取得本公司紅利獎金之權利資格。 1.1.11.「本公司產品」係指本公司或其委託之廠商製造或供應,而供會員依據營業守則銷售或使用的產品、業務輔銷資料或服務(發票抬頭開立歐易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商品)。 1.1.12.「守則」或「營業守則」係指會員之營業守則,本公司得按實際需要隨時修訂之。 1.1.13.本公司商務計劃有特定定義之一切用語,其定義亦適用於營業守則之相同用語。 1.2 本公司商務計劃視為此營業守則之一部。 2.授權成為會員 2.1 欲成為本公司之會員,須經現為本公司授權之會員推薦,並填妥會員資格協議書,向本公司申請授權。 2.2個人名義入會申請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2.2.1. 自然人; 2.2.2.須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若為年滿十八歲但未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應經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書面同意; 2.2.3.須未經禁治產宣告; 2.2.4.申請人無有效之中華民國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者,須先取得該證件,始得申請授權。申請人持有外僑居留證者,並須於申請時簽署「非中華民國國民會員協議書」。 2.3公司名義入會申請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2.3.1.須依公司法規定完成設立登記。 2.3.2.獨資或合夥商號。 2.3.3.外國公司-須依中華民國法律經主管機關認許。 2.4申請人須填妥會員資格協議書,連同相關附件資料一併送交本公司,申請資料未完整,視同未取得正式會員資格。 2.5本公司有權對於任一申請案,包括重新申請等,得不予核准。 2.6成為本公司會員不需繳付任何入會費用。 2.7本公司授權之會員,無論何種原因,無須實行下列條件或行為: 2.7.1.購買一定金額之產品; 2.7.2.維持一定數量之最低存貨; 2.7.3.購買任何非本公司生產的產品或服務; 2.7.4.購買任何形式之研討會或其他會議之入場券或參加其會議; 2.7.5.推薦若干新會員; 2.7.6.資助任何非本公司製作之業務推廣項目或活動。 2.8獎金發放作業: 2.8.1.獎金計算周期方式,由每月十六日至次月十五日為一週期,又稱之為工作月。 2.8.2.所有獎金每月十五日廿四時結算業績,次月五日發放獎金,直接匯入您指定之銀行,遇假日順延。恕不提供支票或其他領取及發放服務。 2.8.3. 以個人名義入會務必為本人帳戶;以公司行號入會務必為公司行號帳戶。 2.8.4.獎金明細請至VIP資訊管理中心查詢。 2.8.5.如獎金未收到或有任何疑問,請於當月六日起向總公司客服中心查詢。 2.8.6.如您所提供之帳戶非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其跨行匯款手續費30元應自行負擔,並由公司自其獎金中扣除。 2.9會員權利之期限自授權日起,至翌年同月份之月底為止。會員必須每年辦理續約,以延續其會員資格。續約時間為該會員權利授權日之翌年同月份之月底。未經續約者,授權期限於會員權利屆滿日午夜屆滿。會員可於會員權利屆滿前,完成續約手續,以延展其會員權利。 2.10 前會員可重新申請授權成為新會員,但另應符合4.2之規定。 2.11 會員如未於續約申請截止日以前申請續約,或本公司不予核准其續約申請,則其會員權利將於屆滿後失效。 2.12 會員得隨時以書面通知其推薦人及本公司,自願解除或終止其會員權利,並按退貨程序申請退貨。 2.13 本公司對於任一續約申請,得不予核准。 2.14 夫妻可各自申請一個會員權利。 2.15 公司、行號得成為會員,但於公司之情形,會員權利僅授予公司之負責人或任何一股東共同擁有。於行號之情形,會員權利僅授予行號之負責人與任何一合夥人共同擁有,會員權利並不授予公司、行號或合夥事業單位本身。 2.16 申請成為會員或會員權利之續約,除依2.13之規定審核外,申請人尚須符合下列規定: 2.16.1.須非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 2.16.2.須非財產受扣押之債務人或宣告破產之公司行號或個人; 2.16.3.須未經其所屬之商業或專業機構,協會或公會停止或註銷其商務或專業資格者; 2.16.4.須非監獄或懲戒所之受刑人。 2.17 會員得擁有一個以上的會員權利,但須符合下列規定: 2.17.1.依第五章會員權利讓售之規定,會員購買另一個會員權利者。 2.17.2.為便利在死亡時讓渡會員權利,會員(讓渡者)得申請讓另一位會員的姓名加在其會員權利上。但讓渡者之姓名須繼續保持在其會員權利上直至其死亡時止,且須向本公司申請並附上遺產規劃書。 2.17.3.會員繼承全部或部份會員權利者。當會員擁有二個以上的會員權利,得依2.15之規定以一個公司、行號或合夥來經營其所有會員權利,但本公司則仍以各別會員權利,分別認承其獎銜及發放獎金。 3.會員須知與職責 3.1 會員須隨時遵循刊載於VIP網際商務聯盟網站之營業守則、商務計劃及其他事項之辦法、規定、制度、程序及措施與其修正之規定。本公司 得按實際需要修訂各項規定,有關修訂將於本公司網站公佈或以其他方式通知會員。如果會員不同意修改的內容,請勿繼續使用本公司服務。 如果會員繼續使用本公司服務,則視為會員已同意並接受本規範該等增訂或修改內容之拘束。 3.2會員不得有下列任一行為,否則本公司有權暫停或終止會員資格,會員應自負法律責任,倘因此而致本公司增加費用或生損害者,應負賠償 責任。 3.2.1.對本公司或合作廠商產品提出任何誇大無根據之宣稱; 3.2.2.以任何方式歪曲本公司或合作廠商產品之價目、品質、性能、等級、成分、款式、型號、製造地或供應情況等資料; 3.2.3.聲稱本公司或合作廠商產品具備某些與事實不符的贊助、核可、功效、配件、用途或優點; 3.2.4.以任何不確實或誤導性的方式說明本公司或合作廠商產品; 3.2.5.將任何非本公司或合作廠商產品服務偽稱係本公司或合作廠商產品服務而加以傳遞、推廣行為。 3.2.6公布或傳送任何誹謗、侮辱、具威脅性、攻擊性、不雅、猥褻、不實、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其他不法之文字、圖片或任何形式的檔 案於本服務上。 3.2.7侵害他人名譽、隱私權、營業秘密、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其他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 3.2.8放置政治煽動性文章或新聞。 3.2.9傳輸或散佈電腦病毒,或教導、宣傳、提供相關電腦病毒資料及技術。 3.2.10從事不法交易行為或張貼虛假不實、引人犯罪之訊息。 3.2.11販賣槍枝、毒品、禁藥、盜版軟體或其他違禁物。 3.2.12放置或販賣不雅、猥褻、寫真集等圖文,經營非法、情色、賭博..等網站內容。 3.2.13竊取、更改、破壞或其他侵害本公司資訊情事。 3.2.14擅自複製本公司資訊轉售者。 3.2.15蓄意破壞平台軟、硬體設備。 3.2.16散播電腦病毒。 3.2.17擷取非經公司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 3.2.18委託他人或自行以「大量發送郵件模式的軟體」發送內容包含本公司相關資訊的電子信件。 3.2.19發送電子信件內文包含本公司相關資訊時,所公佈的寄件人資訊與事實不符。 3.2.20發送電子信件內文包含本公司相關資訊時,未提供收信人選擇不再接收郵件的機制或管道。 3.2.21發送電子信件內文包含本公司相關資訊時,以任何方式變造信件中之發信日期、寄件人電子信箱、原始發信記錄。 3.2.22於本公司所有相關網頁或在含有本公司相關資訊的自製網頁上販賣、散發、教育、鼓勵發送大量廣告信相關內容。 3.2.23傳遞發送包含本公司相關資訊之前,收件人未以任何形式與您接觸。 3.2.24傳遞、張貼、發送包含本公司相關資訊時,文章主旨與內容明顯不符。 3.2.25傳遞、張貼、發送包含本公司相關資訊時,引用非公司官方公佈的文案內容或非公司審核授權的文案內容。 3.2.26刊登內容中使用本公司及廠商之著作或商標,未註明所有權人。(請加註以上所有連結商品圖片及商標,歸原權利人所有。) 3.2.27以任何方式宣傳有損本公司公司形象或本公司會員名譽之內容。 3.2.28推廣本公司業務時,未經網站管理者許可,張貼全文與該站主題無關的內容或重複張貼,已干擾他人網站正常運作,遭該站向本公司提 出檢舉警告者。 3.2.29推廣本公司業務時,以程式大量發表文章於各討論區或留言板,影響站務運作。 3.2.30推廣本公司業務時,使用不當語法或程式,惡意影響他人網站正常運作者。 3.2.31以任何方式推廣本公司業務,他人已表示受到干擾仍恣意而為者。 3.2.32以任何方式表示與本公司有僱傭關係或合夥關係。 3.2.33以任何方式歪曲表示其為本公司之商業代理人、營業代表、掮客、受任人、經理人或其他代理人等。 3.2.34以任何方式假冒其他會員身份違反本營業守則者。 3.2.35其他本公司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當之行為。 3.3會員對「VIP平台」自行製作的內容應自負全責。 3.4示範說明本公司及合作廠商商品或服務內容時,不得與網頁所公佈之內容不符。 3.5會員不得以任何形式招攬本公司會員從事其他與本公司同性質之業務。 3.6會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他人經營意願或影響他人重新加入新推薦人之行為。亦不得用他人名義重新申請加入新推薦人轄下。 3.7「VIP平台」使用須知: 3.7.1.您同意於註冊時提供完整詳實且符合真實之個人資料給予本公司,您所登錄之資料事後有變更時,應隨時通知本公司更新,若因未自行 向本公司更新個人資料而無法得到訊息,應自行負擔責任。 3.7.2.您提供之個人資料若有填寫不實,或原所登錄之資料已不符合真實而未更新,或有任何誤導之嫌,本公司保留終止您會員資格及使用各 項服務資格之權利。 3.7.3本公司係透過網際網路提供會員各項網路資訊服務。會員必須自行配備上網所需之各項電腦設備,以及自行負擔接上網際網路之相關費用 。 3.7.4本公司不對任何傳送的遲延、儲存的故障負賠償責任。 3.7.5本公司提供給會員的「VIP平台」頻寬流量設有128KB/秒以下限制,會員使用若超過使用限制,網頁將無法正常顯示。 3.7.6使用者經由本服務所製作或傳輸之網頁、電子郵件,均為使用者之個人通訊,除下列情況外,本公司事先既不審閱其內容、亦不對外提供 或揭露其內容: (a)基於法律之規定; (b)受司法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基於法定程序之要求; (c)為保障本公司之財產及權益; (d)其他使用者或第三人提出合理可信之說明,主張該等網頁、電子郵件等資訊涉及侵害其名譽、隱私權、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時。 3.8於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公司有權暫停或中斷「VIP平台」服務,會員不得因此而要求任何補償或賠償: 3.8.1對本公司之電子通信設備進行必要之保養及施工時; 3.8.2發生突發性之電子通信設備故障時; 3.8.3由於本公司所申請之電子通信服務,臨時中斷無法提供服務時; 3.8.4由於天災等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本公司無法提供服務時; 3.8.5遭第三人惡意侵入系統時。 3.9會員應遵守中華民國之一切法令,不得從事政府法令規定之欺騙或不法之交易行為或參與任何可能導致自己或本公司聲譽受損之活動。 4.展店權 4.1會員有權推薦他人成為會員,但須為下列行為: 會員於推薦他人成為會員之前,應向推薦對象誠實講解VIP網際商務聯盟事業,並告知下列事項,不得有虛偽、隱瞞或引人錯誤之任何表示,方請推薦對象簽署會員資格協議書: ──本公司之資本額──本公司商務計劃 ──會員營業守則 ──會員之義務及負擔 ──獎金制度 ──本公司產品之種類、價格、性能、品質及用途 ──顧客滿意保證制度 ──會員退出及退貨制度 ──其他經公平交易委員會指定之事項。 4.2前會員及其配偶,因自願終止(退出或不續約)在其現有推薦人下的會員權利後,須至少停止本公司業務活動六個月以上,方得申請。 4.3違反4.2之規定,或以使用他人名義經營時,本公司得進行改正之制裁,制裁方式其中或包括但不限於從違反規定之推薦人,將違反之會員之會員權利連同其所有推薦之加盟會員從違反時起所產生之紅利積分,移轉回其原推薦人。 4.4會員不得申請轉換推薦人。 5.會員權利之讓售 5.1會員權利得讓售(以銷售之方式)或以遺囑遺贈他人,但受讓人或受遺贈人須依據本守則,成為或申請成為會員。 5.2會員讓售或以遺囑遺贈其會員權利,須先將有關之讓售或遺贈之條件,及受讓人或受遺贈人之資料以書面報請本公司核可。倘有違反本守則之情事,本公司得不予核可。 5.3會員得讓售其會員權利。 5.3.1.須先將有關之讓售條件以書面報請本公司核可。 5.3.2.會員權利僅得讓售予另一會員,讓售之會員權利與承買的會員之會員權利,將不會因讓售而影響其原有之獨立分開或位置。 5.3.3.欲完成會員權利的讓售及所有權的轉移,須獲得本公司之書面核可。 5.3.4.擬讓售之會員欲再提出新條件時,須依照5.3之規定順序,以新條件再行邀售其會員權利。 5.3.5.讓售程序完成後,該會員權利日後所產生之月結獎金,將支付予會員權利所有人。 5.4除有守則9之情形發生外,任何會員權利均不得分割或作部份轉讓。 6.本公司商務計劃之說明 6.1 會員介紹本公司商務計劃時,須強調僅為介紹一個創業的機會。會員不得以下列方式邀請他人: 6.1.1.予人以為有受僱機會的錯覺; 6.1.2.像是邀請參加社交活動; 6.1.3.假裝為「市場調查」; 6.1.4.當作稅務、財務、投資研討會或類似活動來推廣。 6.2 會員邀請認識本公司商務計劃,或為其他行為時,不得使可能成為會員之人、顧客或其他人受到誤導或蒙騙,誤以為: 6.2.1.VIP網際商務聯盟事實上係與本公司無關,而係某人、某公司或某機構所代理的事業或其他業務關係; 6.2.2.本公司產品並非由本公司所經銷,而係某人、某公司或某機構所經銷; 6.2.3.VIP網際商務聯盟、本公司會員或本公司產品並非本公司之事業範圍,而係其他公司的事業範圍。 6.3 會員說明本公司商務計劃,除應遵守3.1、4.1及其他守則之規定外,尚應遵照下列規定: 6.3.1.須依據本公司商務計劃之內容作說明; 6.3.2.遵照本公司商務計劃所示,指出VIP網際商務聯盟的特色及本公司與會員之關係; 6.3.3.根據本公司網站所述,正確說明本公司與會員之間的法律關係; 6.3.4.不得表示會員受利益主要係因推薦他人成為會員; 6.3.5.須表示會員並無推薦他人成為會員之義務; 6.3.6.不得宣稱VIP網際商務事業為「快速致富」機會,只須花費少許努力或時間,甚或無須花費,即可成功; 6.4 會員不得表示本公司劃分獨家銷售區域予會員。 7.使用本公司名稱 7.1會員須確知所有本公司商標及服務標章均為歐易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並經其註冊、使用此等商標或服務標章,若依商標法之規定,係構成商標或服務標章之使用者,非經歐易亞科技股份公司適當授權,將違反商標法,不得為之。 7.2為配合中華民國當地商品檢驗法、商品標示法、商標法及其他安全衛生法令之規定,會員不得生產或自本公司以外之來源獲取標有本公司名稱、圖形或商標之物品。會員違反本規定,擅自生產標有本公司名稱之物品,將構成觸犯商標法之侵害商標行為,並應就民刑事及行政責任負責。 7.3會員非經本公司之書面核可,不得在其業務車輛上標示本公司名稱,但由本公司所生產之標示品除外。 7.4會員不得於任何媒體刊登或傳播未經本公司授權之分類廣告及贊助性廣告。 7.5為避免違反商標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以減少對消費者之干擾和環境之污染,會員不得以逐戶電話遊說、於信箱投入傳單、大量郵寄信件,或藉其他類似宣導方法為其業務之推廣。 7.6會員在使用本公司商標時,除應符合7.1之規定外,尚應遵循下列規定: 7.6.1.指明歐易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商標之所有人; 7.6.2.不得表示會員自己擁有此等商標或表示只要是會員便可使用此等商標; 7.6.3.須根據本公司註冊商標之標準樣式使用,且須提交使用之樣本予本公司參考; 7.6.4.遵循本公司對正確使用商標所訂立之規定及指示。 7.7會員不得以「本公司」作為公司行號之名稱或允許他人或其他公司作此行為。 7.8VIP網際商務聯盟或本公司之一切著作物,均受中華民國及有關國家著作權法之保障,會員或他人未經本公司之書面許可,不得翻印或複製其全部或部份內容,或為其他之侵害行為。 7.9 會員得使用本公司網站的宣傳頁,但僅得供其執行本公司會員業務之用。 7.10會員得將本公司網站所刊文章或宣傳頁,轉載於自己的網站,但須全盤正確轉載,且載明「經本公司許可轉載」。 7.11會員得設計自己使用之業務輔助資料,以供教育其直接推薦之會員,但須事先提交其樣本予本公司審核,並獲書面許可後方可使用。 7.12會員自行製作之任何形式資料、宣傳品或業務輔助品,如本公司認其為違反法律,而可能致他人向本公司請求或致傷害本公司之業務,造成其營業額之損失,破壞本公司之信譽者,會員應於本公司指示時,立即停止製作或經銷其業務輔助品,本公司並得終止會員之會員權利。會員應就其對本公司所造成之損害及所產生之費用負責。 8.會員權利之繼承 8.1會員死亡者,除依5.2之規定外,死亡之會員之遺產管理人應在接管遺產後三十天內選擇以下方式執行: (a)依據守則第5部份之規定,將此會員權利讓售或移轉他人; (b)倘繼承人為或申請成為會員,則繼承該會員權利並繼續經營之;或 (c)經本公司同意,委任一位管理人經營此會員權利。 8.2倘若會員權利屬合夥之形態,而其中一人死亡,除依5.2之規定外,尚應依下列規定: 8.2.1.仍生存之一方將被視為會員權利之管理人,直至該會員權利經移轉或依據8.2.2之規定妥為處理,或依據9.1.7之規定予以處理時為止; 8.2.2 在接管該會員權利後三十天內,按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a)仍生存之合夥人,無論以轉讓方式或根據遺囑指示接管會員權利,均應承受已死亡之合夥人在會員權利內之一切權利義務; (b)死亡會員之遺產管理人應轉讓或移交此死亡之會員權利內一切權益予另一會員。該會員則須與仍生存之另一合夥人,繼續合夥經營此會員權利; (c)該會員權利須依據守則第5部份轉讓或移交他人; (d)死亡會員之遺產管理人,與仍生存之合夥人須共同委任一位管理人,在本公司指定或同意之期間及條件下,經營該會員權利。該受任之管理人須為或申請成為會員。 9. 會員特定違約事由 9.1會員有下列任一情事發生者,本公司得以書面通知,決定終止該會員之會員權利或部分權利: 9.1.1.會員在會員資格協議書或續約申請書上,提供不實之資料(包括非會員之親自簽名); 9.1.2.會員嚴重歪曲本公司商務計劃之說明;倘違反之情事不嚴重,本公司得依守則第10部份進行約束處分及改正措施; 9.1.3.會員違反營業守則,並經由本公司以書面通知於指定期限內改正,仍未改正者。 9.1.4.會員一再違反營業守則者; 9.1.5.會員(包括會員權利之合夥人其中一人)觸犯法律被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而需實際執行者; 9.1.6.會員(包括會員權利之合夥人其中一人)被任何行業或專業協會、機構或公會,停止或撤銷其商務或專業資格者; 9.1.7.會員(包括會員權利之合夥人其中一人)死亡,而該會員之遺產管理人在接管該會員權利後三十天內,並未轉交他人或根據8.1或8.2之規定處理;或在該會員死亡後六個月內,仍未有人接管者。 9.1.8.會員違反公平交易法或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者。 9.1.9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本公司。 9.1.10假借本公司之名義或組織向他人募集資金。 9.1.11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本公司業務。 9.1.12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造成消費者重大損失。 9.1.13從事違反刑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令之傳銷活動。 9.2「終止會員權利」係指本公司終止會員與本公司之全部契約關係。自本公司發出終止會員權利通知書上所註明之生效日期開始,該被終止會員權利之會員即喪失其會員權利,亦喪失該被終止之會員權利所有的權益,包括終止日以後發生之獎金之領取。 9.3「終止展店權」係指本公司終止會員與其所有直接推薦之會員之全部推薦關係。自本公司發出終止展店權通知書上所註明之生效日期開始,該被終止展店權之會員即喪失所有其對終止時轄下會員之展店權益。 9.4本公司終止會員權利或終止展店權之決定,將以掛號信通知將受此處分之會員。該掛號信通知將照下列規定: 9.4.1.根據當事人在本公司之電腦資料所載最近之地址寄出: 9.4.2 列明會員所違反之守則; 9.4.3.列明決定的生效日期; 9.5會員權利被終止之會員應: 9.5.1.將一切仍可供銷售的本公司產品,依據本公司所訂之退貨程序,退回本公司並取回退貨款項。可歸責於參加人事由下之退貨,比照12.1.1解除契約及12.1.2終止契約的退貨方式辦理。? 9.5.2.停止使用任何與本公司業務有關之本公司商標及圖形。 9.5.3.停止自稱為本公司會員。 9.6倘會員在接受守則第10部份所規定之約束處分及改正措施後,仍未改正致被終止會員權利或展店權者,本公司依據第10.4保管之獎金,應於會員權利終止後二個月內無息退還有關之會員,但得扣除10.5.2之費用。 10. 特定違約事由之處理方式 10.1倘本公司認為某會員有扭曲說明本公司商務計劃,或嚴重違反營業守則時,本公司得對此會員實施約束處分及改正措施。 10.2本公司於實施約束處分及改正措施之前,將告知該會員有關扭曲說明或違反營業守則之情事,以致認為有實施改正措施之必要。 10.3本公司依據10.2之規定通知該會員時,將給予該違反守則之會員機會,俾其陳述事件始末,並自行採取改正措施,自行改正措施得由本公司指定期限。 10.4本公司實施約束處分時,得暫停發放現接受約束處分之會員之所有紅利獎金。此等獎金仍均計算,但於約束處分期內,由本公司保管,本公司對於提存之獎金不負任何遲延賠償責任。 10.5改正達到本公司認為受約束處分之會員將不會再扭曲本公司商務計劃或違反營業守則時: 10.5.1.本公司將停止約束處分,回復會員之一切權益,但應遵照10.5.2之規定; 10.5.2.本公司因執行約束處分及改正措施所發生之費用,經核計後,得自改正期所保管之獎金中扣除;如尚有餘額,支付予應得之會員。 10.6 本公司認為受改正處分仍未能改正者,得採行下述任一措施: 10.6.1.指示繼續約束處分及改正措施; 10.6.2.結束約束處分,終止違反營業守則之會員的會員權利。 11.會員退出程序及辦法 11.1解除契約:會員得於加入本公司起十四日內向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 11.2終止契約:會員得於加入本公司起十四天後向本公司以書面通知終止契約。 11.3備妥「會員資格協議書」會員收執聯(如遺失無法取得,請於「會員資格協議書遺失切結書」簽名切結)。 11.4填妥「會員退出申請書」,本人親自簽名蓋章。 11.5將以下資料以掛號寄回本公司 (a)會員退出申請書 (b)參加人身分證影本及存摺影本 (c)發票 (d)VIP貴賓折扣卡 11.6本公司審核後予以辦理。 11.7申請會員退出審核通過後,隨即終止所有公司給予之權利義務,並於六個月內不得重新入會。 11.8申請人依第11.1及11.2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本公司不得向申請人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11.9會員辦理退出退貨時,本公司得扣除已因「該進貨」或「該項交易」而給付之獎金報酬,其餘相關會員因該筆進貨所已獲取之獎金或報酬,本公司則分別向各該相關參加人追回。 11.10會員退出將影響其推薦人之循環標準,新循環標準自解除契約生效日起算。 12.退換貨暨退出退貨辦法 (以下所稱本公司商品指發票抬頭開立歐易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商品) 為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並減低會員從事VIP網際商務事業的風險,本公司訂立了完善的退換貨制度,以確保購買本公司產品的顧客消費權益受到尊重。此外,會員在從事VIP網際商務事業的過程中與退出本公司時,存貨可因而獲得妥善處理。 12.1會員退出之退貨申請:所有本公司會員可隨時向本公司申請退出VIP網際商務聯盟,並得申請存貨退回,可歸責於參加人事由下之退貨亦比照辦理,其情形如下: 12.1.1解除契約:會員得於加入本公司起十四日內向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即申請退出本公司,並得申請退貨。本公司應於契約解除後三十日內接受會員的退貨申請,依該退貨商品的原購價金全額退款,並返還其他加入時給付之費用,但得扣除退貨商品價值毀損部份及因進貨已付的獎金。 12.1.2終止契約:會員得於加入本公司起十四天後向本公司以書面通知終止契約,即申請退出本公司,並得隨時申請退貨。本公司應接受會員的退貨申請,並依該退貨商品的原購價金九折買回可再出售之商品,但得扣除退貨商品價值毀損部份及因進貨已付的獎金。其他相關退貨規定,會員得按現行退貨辦法辦理。 12.1.3 終止契約的商品價值減損標準,依照以下公式計算後退回剩餘金額:商品價格X(剩餘可用天數/總共可用天數)X0.9 12.2會員對商品不滿意或瑕疵品之退換貨: 12.2.1會員在收到商品後的七日內,如對於商品有任何的問題,都可要求辨理退貨;在收到商品後的十四日內,如商品有任何非人為所造成的瑕疵,都可要求辦理更換新品。惟退貨商品外包裝須完整、原配備送的配件要齊全退回(含說明書、保證書、贈品等),並按現行退貨辦法辦理。 12.3如果您要退換貨,請先來電本公司售後服務組,我們將告訴您正確寄回商品之地點與程序,請務必依照客服人員之指引進行,勿自行將商品逕自寄出,以避免發生錯誤,而耽誤到為您處理之時間。 12.4檢附文件(所有表格請自行於網站下載): 12.4.1填寫退貨申請書:請將不同月份、不同日期、不同的發票號碼、不同買受人(發票人)分開填寫退貨申請書; 12.4.2蓋章欄請務必蓋上原發票買受人印章(發票買受人為公司行號者,請蓋公司統一發票章或行號章); 12.4.3退貨申請書連同相關文件及貨品寄交本公司售後服務組。(請下載退貨申請書,填寫後寄回) 12.4.4退回不滿意產品者,請在退貨申請書上註明姓名、地址、電話及不滿意原因。 12.4.5原購發票:任何形式的退貨,請附上原購發票收執聯(正聯)。 12.5貨品託運退至本公司售後服務組之準備工作: 12.5.1清點產品數量與產品編號是否與退貨申請書及原購發票所列相符; 12.5.2查對退貨文件是否齊全; 12.5.3將退貨產品及退貨文件密封裝箱; 12.5.4箱外註明寄件人姓名、會員編號、地址、電話及e-mail; 12.5.5託特約貨運公司寄至本公司售後服務組; 12.5.6託運貨件請先付款。 12.6會員若辦理瑕疵更換產品或退貨,委託本公司特約貨運公司寄返本公司售後服務組,請在託運同時先行付費,本公司會將運費併同退貨貨款發還或以銀行轉帳方式發還。若是不滿意退貨及辦理退出退貨者必須自行負擔運費。 12.7自行前往本公司辦理: 12.7.1請清點產品數量與產品編號是否與退貨申請書及原購發票所列相符。 12.7.2查對退貨文件的是否齊全。 12.7.3將退貨產品及退貨文件攜至下述地址辦理-台北縣中和市建八路2號14樓之7;電話-(02)66206688 轉107;營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例假日除外)10:00~18:00 12.8退貨應扣除部份: 12.8.1凡會員辦理退出退貨,並申請以銀行轉帳方式退款者,請於退貨申請書上註明所附銷貨專用發票月份的各項獎金,以便公司作為扣除獎金的標準,若經查核不符,則以公司資料為準。 12.8.2會員辦理退出退貨時,本公司得扣除已因「該進貨」或「該項交易」而給付之獎金報酬,其餘相關會員因該筆進貨所已獲取之獎金或報酬,本公司則分別向各該相關參加人追回。 12.8.3會員退出將影響其推薦人之循環標準,新循環標準自解除契約生效日起算。 12.8.4退貨計算基礎依退貨發票所列的價格、售貨金額、紅利積分為準。 13.稅務須知 13.1繳納稅捐為國民應盡義務,本公司依法作業,遵照稅務法規辦理如下: 13.1.1.您所領取之獎金,依稅法規定如達一定額度,必須由公司代為扣繳稅款後,方能領取獎金。 13.1.2.本公司依法於每年二月中旬左右,將上一年度所有會員進貨資料,彙報稅捐單位,並寄予各會員一份進貨資料申報表,請會員於收到進貨通報後,與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作業一併申報(財政部於民國八十七年度公佈進貨金額在五萬元以下之會員可免課一時貿易所得稅) 13.1.3.本公司依法於每年第二季左右,寄發扣繳憑單給該年度有所得之會員。 13.1.4.營利事業參加人向本公司進貨後,將產品售予非本公司會員之一般消費者,須開立該營利事業之發票予買受人。 13.1.5.以公司行號名義加入者,領取獎金時應開立獎金發票,並將發票寄至本公司財務部收,發票未如期寄至本公司者,即保留當期獎金緩發。 13.2綜合所得稅報稅說明: 13.2.1.執行業務所得:係指會員因其及所屬轄下會員所產生之獎金所得,也就是本公司獎金報表所記載之所有獎金所得。 13.2.2.執行業務所得當月低於二萬元者不予代扣10﹪稅額。 14.通則 14.1任何會員違反營業守則,本公司得視違反情節之大小、會員之態度、行為動機及其他因素,逐案決定對違反的會員之會員權利之制裁 方式。 14.2本營業守則未規定事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之規定。 14.3營業守則如有變更,皆以本公司網站最新公告為依據。 15.營業守則附件 公平交易法有關多層次傳銷之規範 第 八 條 (多層次傳銷、多層次傳銷事業及參加人之定義)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 前項所稱給付一定代價,謂給付金錢、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事業,係指就多層次傳銷訂定營運計畫或組織,統籌規劃傳銷行為之事業。 外國事業之參加人或第三人,引進該事業之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者,視為前項之多層次傳銷事業。 本法所稱參加人如下: 一、加入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計畫或組織,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並得介紹他人參加者。 二、與多層次傳銷事業約定,於累積支付一定代價後,始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者。 第二十三條(變質多層次傳銷之禁止) 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 第二十三條之一(多層次傳銷參加人解除契約) 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得自訂約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契約。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參加人退貨之申請,取回商品或由參加人自行送回商品,並返還參加人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金及其他加入時給付之費用。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參加人所為之給付時,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已因可歸責於參加人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已因該進貨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前項之退貨如係該事業取回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第二十三條之二(多層次傳銷參加人終止契約) 參加人於前條第一項解約權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 參加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三十日內,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 第二十三條之三(多層次傳銷事業請求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之限制) 參加人依前二條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參加人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前二條關於商品之規定,於提供勞務者準用之。 第二十三條之四(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有關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業務檢查、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簽證並對外揭露、對參加人應告知之事項、參加契約內容、參加人權益保障、重大影響參加人權益之禁止行為及對參加人之管理義務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五條(罰則一) 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第四十一條(罰則五)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第四十二條(罰則六)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除依第四十一條規定處分外,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命令解散、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違反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二項或第二十三條之三規定者,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命令解散、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之四所定之管理辦法者,依第四十一條規定處分。 第四十二條之一(停止營業之期間) 依本法所處停止營業之期間,每次以六個月為限。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有關多層次傳銷之規範 第二十九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三項及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二項所稱參加人,係指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之當事人,不及於其他參加人。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81年2月28日(81)公秘法字第0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 中華民國88年6月16日(88)公秘法字第0158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6條,並自88年7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91年4月24日公秘法字第091000368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5條、第12條、第13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6條條文;並刪除第3條、第4條、第24條及第25條條文 中華民國92年11月26日公秘法字第0920010906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第5條、第7條、第8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5條、第20條及第26條條文 中華民國93年12月24日公秘法字第0930009764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公秘法字第0980004914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至第8條條文 第 一 章 第 一 條 總則 (授權依據) 本辦法依公平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之四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適用範圍)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業務檢查、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簽證並對外揭露、對參加人應告知之事項、參加契約內容、參加人權益保障、重大影響參加人權益之禁止行為及對參加人之管理義務等相關事項,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三 條(刪除) 第 四 條(刪除) 第 二 章 第 五 條 報備程序 (開始實施傳銷行為之報備)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備齊及據實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 一、事業之名稱、實收資本額、代表人或負責人、所在地、設立登記日期、公司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主要營業所及其他營業所所在地。 三、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之日。 四、參加人加入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之條件。 五、傳銷制度,應包括佣金、獎金及其他經濟利益之內容、發放條件、計算方法及其合計數占營業總收入之最高比例。 六、參加契約條款及格式。 七、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品項、價格、單位成本、用途、來源及其有關事項。 八、事業依本法第二十三條之二及第二十三條之三規定買回商品或勞務之價值訂有減損標準者,其依據及內容。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報備之方式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六 條? (報備之退件及補正) 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備齊報備資料者,視為未報備,中央主管機關得退回原件,命其備齊後重行報備。 前條第一項所列報備事項,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命多層次傳銷事業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準用前項規定。 第 七 條 (變更報備)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資料所載內容,除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單位成本外,如有變更,應於實施前報備。但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報備事項如有變更,得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報備。 前項變更報備之方式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八 條 (停止實施傳銷行為之報備) 多層次傳銷事業停止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者,應於停止前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 第 九 條(報備名單及重要動態資訊之公告) 多層次傳銷事業經查已備齊第五條第一項資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將該事業名稱列載報備名單。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名單及其重要動態資訊,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布之。 前項公布,得以刊載於中央主管機關之全球資訊網或其他足使大眾周知之方式為之。 第 十 條(營業跡象之註記) 列載於報備名單之多層次傳銷事業,經查已搬遷不明或無營業跡象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報備名單上註記。 第 三 章 第 十一 條 參加人之權利義務 (應告知參加人之事項)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時,應告知下列事項,不得有隱瞞、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一、實收資本額及前一年度營業總額。但營業未滿一年者,以其已營業月份之累積營業額代之。 二、傳銷制度,應包括參加人直接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因其後加入之參加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時,可獲得利益之內容、取得條件及計算方法。 三、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 四、參加人應負之義務與負擔。 五、商品或勞務之品項、價格、用途及其有關事項。 六、商品或勞務瑕疵擔保責任之條件、內容及範圍。 七、參加人退出組織或計畫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參加人介紹他人加入時,不得就前項各款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第 十二 條 (參加契約之締結)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時,應與參加人締結書面參加契約;參加契約應包括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八款事項。 前項之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第 十三 條 (退出條件與相關權利義務) 多層次傳銷事業就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事項,告知參加人或與參加人締結書面契約,其內容除有利於參加人之外,應包括本法第二十三條之一至第二十三條之三規定。 第 十四 條 (可歸責參加人事由之退貨處理) 多層次傳銷事業以參加人違反營運規章、計畫或其他可歸責於參加人之事由,而解除或終止契約者,對於該參加人提出退貨之處理方式,應於契約中載明。 第 十五 條 (財務報表之揭露)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將下列經會計師簽證之上年度財務報表備置於其主要營業所: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參加人加入已逾一年,且於前一年內自多層次傳銷事業應獲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得向所屬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查閱前項財務報表。多層次傳銷事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停止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起二個月內,仍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 十六 條 (招募未成年參加人之要式規定) 多層次傳銷事業招募未成年人為參加人者,應事先取得該參加人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並附於參加契約。 前項之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第 四 章 第 十七 條 傳銷行為 (禁止行為)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為下列各款行為: 一、以訓練、講習、聯誼、開會或其他類似之名義,要求參加人繳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費用。 二、要求參加人繳納或承擔顯屬不當之保證金、違約金或其他負擔。 三、要求參加人購買商品之數量顯非一般人短期內所能售罄。但約定於商品轉售後始支付貨款者,不在此限。 四、於解除或終止契約時不當扣發參加人應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五、約定參加人再給付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訓練費用或顯屬不當之其他代價,始給予更高之利益。 六、以違背其傳銷組織或計畫之方式,對特定人給予優惠待遇,足以減損其他參加人可獲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七、以不當方式阻撓參加人辦理解除契約、終止契約退出退貨。 八、要求參加人負擔顯失公平之義務。 前項規定,於參加人準用之。 第 十八 條 (特定違約事由及其處理) 多層次傳銷事業為規範其參加人從事與多層次傳銷有關之行為,應將下列事項列為參加人違約事由,訂定處理方式並確實執行: 一、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 二、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或組織向他人募集資金。 三、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四、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造成消費者重大損失。 五、從事違反刑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令之傳銷活動。 第 十九 條 (明示從事傳銷行為之義務) 多層次傳銷事業以廣告或其他使大眾可得知之方法招募參加人時,應表明係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並不得以招募員工或假借其他名義為之。 前項規定,於參加人亦適用之。 第 二十 條 (宣稱案例之說明義務) 多層次傳銷事業或其參加人以聲稱成功案例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加入時,就該等案例進行期間、獲得利益及發展歷程等事實作示範者,應具體說明,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第二十一條 (參加人之教育訓練)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後,應對其施以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及事業違法時之申訴途徑等教育訓練。 第 五 章 第二十二條 業務檢查 (記載及備置傳銷經營資料)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主要營業所備置下列書面資料,按月記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發展狀況: 一、事業整體及各層次之組織系統。 二、參加人總人數、當月加入及退出之人數。 三、參加人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統一編號、地址、聯絡電話及主要分佈地區。 四、與參加人訂定之書面參加契約。 五、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種類、數量、金額及其有關事項。 六、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之給付情形。 七、處理參加人退貨之辦理情形及所支付之價款總額。 前項資料,保存期限為五年,停止多層次傳銷行為者,亦同。 第一項書面資料得以電子儲存媒體資料保存之。 第二十三條 (接受檢查及定期提供資料之義務) 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前條資料或命事業定期提供該項資料,事業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 第 六 章 第二十四條 附則 (刪除) 第二十五條 (刪除) 第二十六條 (施行日)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